2011年10月1日起,在草原上经营旅游景点,必须要先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承包者以及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才可办理有关手续,这是自治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四十四条的最新规定。
该《办法》还规定,未经上述所有人和政府同意,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如将草原植被破坏,县级以上草原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此前部分地区旅游景点在从事旅游活动时,或将草原植被破坏,或对草原环境造成污染。《办法》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即便旅游景点已经取得合法手续,今后也不能随意破坏草原植被。否则相关部门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3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新疆天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