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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25

    记者从新疆财政厅获悉:《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下发,新疆境内上世纪八十年代草原资源调查确定的可利用草原面积将作为补助奖励范围。

    《办法》指出,自治区补助奖励标准暂定为,荒漠类草原和退牧还草工程区禁牧5.5元/亩·年;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年;草畜平衡区1.5元/亩·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500元/户·年;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2007年度以后的退牧还草工程禁牧、休牧、轮牧饲料粮补助资金,纳入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全区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草原载畜能力、牧民承包草场面积、人口数量、牧民收入构成等情况,在安排的补奖资金额度内,制定“上封顶、下保底”标准。其中,上封顶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收入的两倍,下保底标准由各地州自行确定。补奖资金的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接受牧民群众监督,同时各地将设立监督电话。

    据了解,今年国家为我区拨付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为19.07亿元,与上年持平。截至目前,自治区已下拨2012年草原生态补奖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牧草良种补贴直补到户、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四部分资金16.66亿元,占应下拨补奖资金额的87.37%。

信息来源:天山网